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精神和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有关要求,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27日、8月2日至8月31日2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10月31日组织二次征求意见暨专家论证会,11月20日取得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回复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于12月5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最终形成《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力争“十四五”期间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是供需匹配,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市“十四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情况,广泛听取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现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供需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县(市、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30%的比例筹集人才住房,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当年度被省级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阶段性住房问题。二是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相关标准。1.建设标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原则上各县(市、区)70平方米以内户型不应少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职住平衡,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不高于建筑总面积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绿色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应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
(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四)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发展机制。一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二是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实行重点项目告知承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三是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建设适用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品质。加强租赁监管,规范租住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监管,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四、落实政策。一是简化审批流程。二是落实土地支持政策。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要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三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四是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五是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六是落实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条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要对现有支持租赁住房的各类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人才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保山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保返保就业创业。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