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保山中心城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保山中心城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住宅和非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标准》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照《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标准》施行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或标准高于《标准》要求的,单方不得调整;低于《标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及时参照施行。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应主动参照、选择适用《标准》相关内容。
二、《标准》是强化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级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将《标准》转发至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学习、贯彻、施行。
三、《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推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张子龙,0875-2207319。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