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城市公园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市民创建优美、和谐的生态空间和休闲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保山市公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2日
保山市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城市公园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市民创建优美、和谐的生态空间和休闲环境,根据《保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公园和城市街道绿地等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公园内的绿化、设施及水体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城市公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在城市公园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 踩踏、碾压绿地;在活动场地、游路、广场上骑自行车、驾驶机动车辆(绿化养护及清扫保洁作业车辆除外)或开展有碍他人正常游园的活动。
(二) 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剥树皮、采集植物标本等;在绿化树、景观设施及其他设施上喷涂、刻画。
(三) 在树杆或灯杆等其他设施上钉钉子、架线、挂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牌、私搭乱建、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标牌;
(四) 倾倒垃圾、取土、挖沙、采石、挖药、狩猎、捕鸟、葬坟、生火薰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向公园河道及其他水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扔死禽畜、洗衣冼物、捕鱼、炸鱼、毒鱼等;
(五) 破坏、损坏、擅自使用供水、供电、照明设施、园林景观小品等;
(六) 放养禽畜或高声喧哗、高音量奏放音乐。
(七)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 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有举报、制止城市公园管理范围内的行为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