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园区规划建设局、市质安站、市设站、市属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选工作,结合保山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保山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26日
保山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参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山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是指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体质量、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符合本市创建全国卫生、文明城市等相关要求,能对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选后确定为“标准化工地”的项目。
第四条 评选工作以对项目现场的综合评价为依据,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质量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工地”的评选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为我市施工项目安全质量工作的唯一奖项,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定颁发。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评选范围为保山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报建、审批,并获得合法手续的在建项目。
第八条 参与评选的项目规模必须达到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且必须保证工程形象进度在评选当年内能够实现主体结构封底。
第九条 符合申报“标准化工地”的建设项目,由施工企业自愿填写《保山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自荐表》(详见附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先行对区域内企业自荐的建设项目予以初审、初评,其中由市级监管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保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初审部门予以认可盖章后推荐上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定。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评定和公示。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评定均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实施,评审组人员从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认真核对申报自荐表及各种资料、各种数据,其内容应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关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对自荐、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评并现场打分,计分结束后,项目经理或企业负责人应在检评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跨年工程原则上只检评一次,但在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活动中有明显带动示范作用、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可以破例连年检评。
第十六条 对已评定获得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市级“标准化工地”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一并处理:
(一)隐瞒安全事故不报、漏报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项目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等其它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标准化工地”的建设项目,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牌匾,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项目施工企业应对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给予以物质上和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保山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方可具备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荣获“标准化工地”的建设项目,应在本辖区内给予以通报表扬,向社会公布企业业绩,为企业扩大市场搭建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保山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自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