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保山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拉动经济,促进就业,提高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开发资质管理、预售申请材料、物业管理不规范,维修资金缴存不及时等问题。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山市房地产业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从事开发经营活动。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资质。
(三)2015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实行网上与纸质同步申报,未完成网上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审批。
(四)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要根据开发实际及时对网上数据进行更新,并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按程序申请资质年检、升级或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将注销资质证书。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预售行为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预售许可证申报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2〕68号)规定的形象进度等相关要求。
(二)为维护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合同纠纷,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经备案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分户(幢号、门牌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表,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必须写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配套公共设施的完工时间。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项目,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依法依规对外预(销)售。
三、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及使用
(一)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合同备案的,必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前按规定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2015年1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由指定银行出具的分户缴存明细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签字、盖章)证明原件,不提供该证明材料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三)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维修方案,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讨论通过维修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照维修方案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资料、结算资料,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审核,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审核同意后报县(区、管委会)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附备案表一份),专户管理银行直接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收费或服务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牟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业主的权益。
(二)要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手续,在办理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是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水电、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是设施设备的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是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是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将以上资料移交给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上门服务,对达到条件而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积极引导业主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县(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推进业主自我管理和约束的民主与自律机制,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