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山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持续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公安局法定职权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保山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保山市公安局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二)制定或者调整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禁毒等领域涉及社会治理和服务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保山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而制定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四)行政立法事项决策;
(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山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