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130195-9/2024011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领域补短板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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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定“十四五”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补短板)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根据《保山市“十四五”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补短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保卫健发〔2022144号)和《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补短板)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41号)求,在各医院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科室进行了现场评审,并综合各医院上报材料、专科服务能力分析确定了各医院各专科的评审结果,现将确定的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保山市人民医院肿瘤科等25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培育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各县(市、区)、项目单位要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支持本辖区、本单位项目高质量建设,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完成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实行中期评估、终期验收、抽查复核制度。市卫生健康委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省卫生健康委进行抽查。既往已获得相应专业项目支持的单位,终期验收时市级医院必须达到相应专业《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的90%及以上,县(市、区)级医院必须达到相应专业《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的80%及以上;既往未获得相应专业项目支持的单位,终期验收时市级医院必须达到相应专业《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的85%及以上,县(市、区)级医院必须达到相应专业《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的75%及以上。

四、各项目科室和医院为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主体,要按照相应专业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和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所在医院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监督主体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在项目建设中期和结束时配合做好项目评价和验收工作。

五、各项目科室和所在医院要将项目建设工作列为科室和医院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做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项目建设,提升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周期结束后项目达到相应专业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顺利通过终期验收。


附件:保山市“十四五”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保山市“十四五”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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