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开展第六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动态血糖监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5〕37号)要求,现就调整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动态血糖监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超过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制定保山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动态血糖监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