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 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契机,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培育、基础先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为原则,扎实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项目落户保山并加快发展,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发展
1.支持项目建设。整合各单位有关产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内建设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符合市级重点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程序在基金支持范围额度内给予支持。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 策”研究项目用地、资金补助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2.落实奖励制度。落实好省级对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 制度。按照省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对 新进入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 500万元,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 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 型且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 1 个乘用车产品目录补助 100 万元,每增加 1 个其他类别车辆产品目录补助 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 5 个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取得国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 件》准入后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 位: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
3.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引导作 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提升车用电机、 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将有关项目积极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申报,争取相应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 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
4.鼓励技术创新。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依托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研发平台,积极争取资金补助。对组建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科技局、财政局)
5.制定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标准制定,支持市内企业研发适合我省复杂条件的新能源车型,鼓励市内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用户采购符合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科技局)
(二)充电设施建设
1.落实财政补贴。认真落实省级对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投入补贴(省财政按设备投入的 15%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 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2.建设充电设施。一是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交通枢纽、超市、酒店、 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规定的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牵 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完善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 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现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规划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快充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改造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 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按照 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优先在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在过境保山的主干高速 公路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到 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各县(市、区) 快充网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加强用地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新增用地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 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 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基础设 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 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降低用电成本。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在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用电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利用我市清洁水电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抓好配套服务。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牵头单位: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1.执行补贴政策。对市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执行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政策。探索实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适时由购车补贴过渡为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2.加强备案管理。对市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备案登记,并纳入市级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管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对象是通过市级备案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牵头单位:市 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3.抓好示范带动。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带头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建设充电配套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车。从 2017年起,市级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 50%,且逐年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到 2020 年力争达到 70%。鼓励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 市科技局、国资委)
4.扩大应用规模。2017—2020年,全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应分别达到 10%、15%、20%、25%。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 业信息化委)
5.推动社会应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网约车、汽车租赁等新型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6.开展绿色运营。支持旅游景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充电站、 P+R 停车场充电站,鼓励旅游及客运企业开通多种形式的示范运 营线路,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旅游租赁服务,鼓励示范运营线路同步建设车联网,实现人、车、停车位(充电桩) 智能互动,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 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7.优化应用环境。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鼓励国有资产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免收费。推行差异化新能源汽车交通管 理政策,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通行给予优惠和便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旅游发展委、公安交警支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旅游 发展委、质监局、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新能源汽 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宏观指导,协调推动落实相关重大政策措施,研 究解决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要探索制定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要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 PPP等 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要出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为用户创造优质充电服务环境;要加强用地保障,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要加强配套设施保障,确保各类充电设施用电需要;要扩大舆论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抓好督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单位要对相关产业政策落实、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展措施不力、工作成效不实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追究责任。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2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