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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69620-8/20260601-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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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行为规范的原则,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及中国地震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地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为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提供咨询、评审、决策服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相关专业背景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70岁及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若身体健康并自愿,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5岁;

(三)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云南省地震局邀请。专家入库时应填写《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信息表》(附件1)和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承诺书(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推荐,云南省地震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第七条 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专家库结构合理、专业权威、人员精干。

第八条 入库专家实行“定期评估、不合格清退”制度,如有以下情况移出专家库:

(一)年龄超出第五条规定的;

(二)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三)存在本办法列举的不良信用行为,被降低信用等级清退出库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参与技术审查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云南省地震局针对每件安评报告组建一个技术审查专家组,专家原则上应按指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如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专家指定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由云南省地震局选取。特殊项目需要邀请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参加时,可以采取特邀方式。

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自行推荐产生。组长一般由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四章  专家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权利,提出咨询、评估、评价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守信,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地震安全性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收受被评估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四)自觉接受云南省地震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监督检查、报告抽查复审(每年不低于一次)、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专家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云南省地震局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审查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专家的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3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专家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七条 依据专家参与安评报告技术审查情况,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信用良好(A):

1.在咨询过程中认真负责,完成科技咨询与评估工作;

2.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信(B):

1.已接受咨询任务,但无故缺席,影响咨询工作进度;

2.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提交咨询结果;

3.所提意见无实质性内容;

4.未遵循回避原则;

5.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咨询;

6.参与评审通过的报告,所负责审查专业被抽查为不合格。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C):

1.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2.违反保密原则;

3.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

4.私下接触相关评价单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要求;

5.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专家信用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暂停1年专家选取资格(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1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二)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移出专家库,且3年内不邀请入库、不接受入库申请。

第十九条 云南省地震局对专家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记录管理。专家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专家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云南省地震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云南省地震局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其中,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档案上予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云南省地震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云震法发〔202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信息表

      2.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