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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735799-9/20250428-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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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区)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文号
  • 施政办发〔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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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施甸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0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施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灌溉渠道、水库、泵站、机电井、塘坝、高效节水设施、生态沟渠、智慧灌溉系统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统一、建管并重、社会参与、节水优先原则,推行专业化管护、市场化运作、信息化支撑模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第四条 农业灌溉水利设施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洪、除涝和供水。

第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单位有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建管并重、社会参与原则,推行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模式,确保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第七条 县、乡人民政府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管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全县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实行统筹、乡监管、村实施三级管理体系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定管护政策、技术标准及考核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工程移交、资金保障及用地协调。

政府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监管,组织村级管护队伍实施巡查、维护,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承担日常的管护任务,鼓励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护,协助县水务局收取水费等工作。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农田水利工程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向管护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及完整档案(含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质检报告、权属证明等)。

十一 严禁未经批准在灌区内擅自新开渠道,增设建筑物或提水泵站。确需实施的应《施甸县农田水利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灌区水资源配置方案;通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并取得行政许可;涉及跨乡镇或重大影响的,须组织听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 因非农建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令第46号)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进行补偿用于新建替代工程或节水改造

第十 根据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 农田水利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水办〔2004307号)制定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县水务局及乡(镇)责任人,应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等工作,保证供水畅通。

第十 县水务局应做好农田水利内水库、河渠等工程的防洪安保,保护灌溉渠道、建筑物和观测等设施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弃置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 县水务局根据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农业种植结构及气候条件,制定年度计划,动态优化灌区配水方案,统筹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联合调度,优先保障粮食作物关键生长期供水,实现区域均衡供水与水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 优先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推广滴灌、喷灌技术,建立用水定额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按作物类型核定用水量,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加价部分用于节水设施维护。

第十八条 干旱或洪涝期间,由县水务局启动应急调度机制,优先保障粮食生产、人畜饮水安全,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 农业灌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以行政村为单元按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水申请,包括灌溉面积、作物类型及需水量。

二十 县水务局及乡(镇)责任人、用水单位(个人)协调供水情况,明确责、权、利关系。

二十一 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县水务局有权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履行职责,破坏用水秩序。

二十二 灌溉期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应对用水单位(户)进行技术指导,掌握进度,及时处理水事纠纷。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县水务局可紧急调整供水方案(减水、停水),并同步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

二十三 结合生产实际,在骨干渠道、泵站节点布设智能量水设施,实时监测流量、水质,数据接入县级水利管理平台。

第二十 采用多种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建设节水型农田水利

第二十 完善灌区渠首、支渠分水口计量设施,定期校准维护,确保数据准确;乡镇承担水利事业的单位负责墒情、雨情、泥沙淤积和气象雨水情等数据采集。

第二十 每次灌溉结束5个工作日内,县水务局公示各片区实际用水量、灌溉面积、应缴水费明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水务局每季度对水源地、渠道水质进行抽检,不合格水源地立即停用并溯源整改。

第五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 农田水利工程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专项用于工程运行维护、管护人员薪酬及节水技术推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二十 水费征收方式及管理使用依据《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施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三十 农田水利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组织管理

三十一 为了发挥农田水利灌溉效益,合理调配水资源,由县水务局农田水利工程所在乡人民政府及受益村共同负责管理各项事务:

1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2研究有关灌溉区域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灌溉区域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构的工作。

4)不定期组织各乡人民政府及受益村召开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十二 县水务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岗位设置与定员标准。

三十三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考评,表扬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 县水务局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逐步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经济管理

第三十 县水务局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 农田水利工程承担的防洪、抗旱、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应核定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成本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偿。

第三十 农业用水价格按《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施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征收,各级管护主体要及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三十 农田水利工程资产归出资者所有,接受出资者监管。

第三十九条 管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探索以水养水市场化路径。

第四十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专项资金严禁挪用,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技术研究与推广

四十一 农田水利应重视和加强灌溉技术的改进,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建立农田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

四十二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等需要,对水土资源利用中出现的变化、作物耗水规律、节水灌溉制度和各种节水措施的应用效果、节水器材设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观测和研究,积累资料,指导灌排生产服务。

四十三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并积极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合作,总结、宣传、示范、推广生产实践中的好经验。

第四十四条 设立高效节水灌溉、生态渠道等示范项目,组织管护人机技术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五 本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办法即日起试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