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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0-0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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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 号)等规定,结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中心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技术科负责维护和更新中心综合服务平台上公开内容,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各管理部负责服务大厅政府信息发布维护;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内容和信息公开程序公开政府信息,负责答复有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对本科室、管理部形成的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承担提供信息公开责任。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中心内设机构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办理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三)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五)行政监督与管理。包括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信息。

(六)计划总结。包括中心年度计划总结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七)年度公报。包括中心年度报告、管理运行情况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财政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数据和有关情况、三公经费、采购招标。

(九)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不依法履行住房积金缴交义务,经依法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单位名单。

(十)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的。

(六)需要对若干信息汇总、分析、加工、重新制作的。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中心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微博。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各管理部服务大厅、中心档案室等文件查阅点。

(五)公告栏、电子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中心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中心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开。

(二)中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一般政府信息,中心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中心要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度。由公开信息科室、管理部及其分管领导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职责以及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