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公布实施。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保山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缴存自愿、协议约定、使用平等、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正常缴费。
第六条 单位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与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协议签订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1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专户,并在该账户下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原则上四舍五入。月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在保山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限高保低范围内自主申报确定,缴存比例由灵活就业人员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确定。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年12月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后至次年1月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以前,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应当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委托定期代扣或者自主缴存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委托定期代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协议约定的扣款日前将缴存资金存入约定银行账户内,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从银行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选择自主缴存方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主动办理汇缴手续。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停缴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封存停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即时终止。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自动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停缴封存后、账户注销前申请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账户启封手续,从启封当月起重新汇缴,不得办理封存期间的补缴,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后需要再次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销户满12个月以后,可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管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即时终止。
第十六条 单位职工离职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沿用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和启封手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保山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保山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经停缴封存的,可以按规定将其账户余额转出到本人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异地转出。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退出缴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保山市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为主借款人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在保山市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可以按照双职工额度计算。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其还款能力的月收入。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结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不能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作为主要还款账户,优先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不足部分从委托银行约定扣款账户扣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0月6日。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保公管字﹝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