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公管字[2019]3号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请示》收悉,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范到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上来,同意恢复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如下:
一、同意恢复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对具有保山市户籍,在外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保山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同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具体受理、审批、管理按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审议批准的《保山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实施办法》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