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250808-00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建城〔2019〕213号)有关工作部署,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住条件,现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取对象

在保山市5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产权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支付老旧小区改造自费部分金额。

三、提取时限及频次

所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就个人实际出资部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多套自住住宅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一套办理提取。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资料收集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相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改造项目涉及的人员名册、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小区居民出资方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职工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实际支付小区改造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窗口或通过网上服务渠道办理提取。

五、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