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2023年6月30日印发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于2024年10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24〕161号),重点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列为关键举措。在此基础上,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于2024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印发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保建发〔2024〕76号)同步将该政策纳入地方实施措施。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精准实施因城施策,有效激发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和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中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我省营业税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云建房﹝2011﹞304号)认定标准,普通住宅为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意味着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面积不再受普通住房面积的限制。
(二)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调整为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只要是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者“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均可以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三)执行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涉及范围
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