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决策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监管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强化住房保障制度作用,积极帮助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好住房安居问题。经全体中心职工的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计划。2007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经保山市永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保山市财政局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全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6.93万人,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比例为5%。全市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9678.35万元(含结转利息845.8万元),实现年末余额60398.71万元,比上年净增13741.03万元,净增率29.45%。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到81571.74万元。
二、 按政策规定全市当年批准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5937.30万元,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为9.73%。全市职工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达到21,173.03万元。
三、全市当年向1708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9110.30万元,至年末贷款余额为39907.26万元,存贷比为66.07%。全市累计向14213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0587.45万元。
四、全市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939.56万元,支付和预提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1398.65万元,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77.03万元,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63.88万元。
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按2007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113.01万元,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98.68万元,按增值收益的6%计提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83万元,在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后的剩余部分323.04万元全部提取为中心管理费用。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