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 29 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归集使用计划)和管理费用预算;保山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保山市将五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纳入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保山市实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资金逐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山市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调整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保山市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对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有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职工的贷款支持力度等)。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 2207319。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保山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贷款管理科,下设隆阳、腾冲县、昌宁县、龙陵县、施甸县管理部。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分工 |
1 |
匡云 |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主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工作。分管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联系市中心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贷款管理科,隆阳管理部、昌宁县管理部。 |
2 |
何敏 |
副主任 |
分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和宣传、组织人事、行政经费、物资采购、行政执法、资产保全、办公室文秘、工青妇等工作。负责联系市中心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腾冲县管理部、龙陵县管理部、施甸县管理部。 |
管理部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时间及电话:
序号 |
网点名称 |
地点 |
对外营业时间 |
咨询电话 |
1 |
隆阳管理部 |
隆阳区锦溪路52号 |
8:30—11:30 14:30—17:00 |
2207466 |
2 |
腾冲县管理部 |
腾越镇天龙社区振兴小区137号 |
8:30—11:30 14:30—17:00 |
5138504 |
3 |
昌宁县管理部 |
昌宁县兴宁街9号 |
8:30—11:30 14:30—17:00 |
7130039 |
4 |
龙陵县管理部 |
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
8:30—11:30 14:30—17:00 |
6125699 |
5 |
施甸县管理部 |
甸阳镇摩苍路兰溪苑48幢1号 |
8:30—11:30 14:30—17:00 |
8127146 |
6 |
隆阳管理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兰城路130号数码港四楼A3区 |
8:30—11:30 14:30—17:00 |
2236609 |
7 |
腾冲县管理部派驻腾冲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腾越镇西山坝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
8:30—11:30 14:30—17:00 |
5168975 |
中心网站:保山住房公积金信息网(http://www.bsgjj.com)
网上服务: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对门户网站进行了改版,并相继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网上办事大厅。2014年全年共通过网站咨询平台解答群众提问128条,个人及单位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住房公积金15,980次,433个单位用户开通了网上办事大厅,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132笔。保山市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接听电话4,566条,共有49,170名职工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发送短信261,005条。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保山办事处。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1587家,实缴职工8.49万人,缴存9.76亿元,同比增长 5.32%。当年新开户单位36家, 新开户职工0.55万人,净增单位 30 家,职工减少0.57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50.21亿元,缴存余额36.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14 %、20.14 %。
(二)提取:2014年,提取3.68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 37.71%,比上年同期增加12.23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13.93亿元,同比增长35.9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保山办事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1万笔 5.68亿元,同比下降9.98%。截至 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万笔38.62 亿元,贷款余额 22.16亿元,同比增长7.47%、 17.28%、 12.53 %。个贷率为61.09%,比上年同期下降4.13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虽经争取,但我市未能成为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也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余额。
(四)购买国债: 2014年,我市未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期末也无国债余额。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14.84亿元。其中,活期 0.01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6.53亿元,1年以上定期 7.06 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1.24 亿元。
(六)其他:截至 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61.09%,比上年同期下降4.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1,799.09万元,同比增长 20.86 %。存款利息收入 2,348.60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9,447.05 万元,无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3.44 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4 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 7,923.38万元,同比增长 19.99 %。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7,627.31万元,无归集手续费用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296.07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4 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875.71万元,同比增长22.68%。增值收益率 1.15%,比上年同期下降0.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46.8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128.91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128.9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0.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500.00 万元。截至 2014 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915.16 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498.10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1,139.25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384.49万元(缴交社会保障资金123.79万元),公用经费 209.46万元,专项经费 545.3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8.17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 1%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915.1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1.3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因我市不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截至2014年底,未发放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也无逾期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 2014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 8.17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风险资产均为在2003年机构调整移交接受前原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清收剩余的 3笔信用贷款,共8.17万元,经中心多次催收无果,已经起诉了两户,因贷款人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已中止执行;另外一户准备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下降6.66 %,缴存额增长5.32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1.08 %,国有企业占13.67 %,城镇集体企业占1.14 %,外商投资企业占0.38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9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76 %,其他占 0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7.67 %,中等收入群体占70.66 %,高收入群体占21.67 %。
(二)提取业务: 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2.72 万笔 3.68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67.08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13.8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3.19%,租赁住房占 0.001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2.92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24.6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76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41%,其他占1.1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14 年,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4.36%。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80.48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3.32%,90-144(含)㎡占 62.25%,144㎡以上占24.33%;新房占 76.12%,二手房占23.88%。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0.01%,中等收入群体占93.26%,高收入群体占 6.73%。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因我市不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截至 2014年底,未能通过发放项目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5.90 %。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一是保山市2014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即: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按9,714.75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2,331.54元;中央、省属驻我市的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可参照昆明市标准按12,765.00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3,063.6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工资基数按2,209.00元执行。
二是缴存比例:各行政区域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一是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6月30日挂牌活期利率;上年6月30日结转定期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规定执行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未在结息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执行提取日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二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上年12月31日的贷款余额执行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期限档次利率;当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期限档次利率。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保山市从2014年12月17日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一是保山市从2014年12月17日将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时间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职工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保山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已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保山中心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是从2014年12月17日起对职工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住房贷款上浮利率;之前发放的职工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基准利率。
三是从2014年12月17日起对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或在保山市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保山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给予享受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是从2014年9月1日起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逐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度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五是从2014年9月1日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六是从2014年9月1日降低职工在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保障性住房中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从原规定不得低于30%降低为不得低于20%。
七是从2014年7月11日起,为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的第二还款人,在本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不再受担保身份的限制,准予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中心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标准》,以持续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在全市7个业务窗口网点深入推进“一站式平台、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旬内办贷、一日内提取、一个电话查询”的“六个一”服务;开发建成了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结,方便乡镇和边远地区的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发建成住房公积金业务短信平台,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开通了免费短信通知提醒服务。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