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51024-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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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39号)精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进行了调整更新20259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推动工作落实,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20258月,省政府办公厅结合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化等情况,对2023年版的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根据清单管理工作机制要求,我市严格依据《云南省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按照负面清单事项只减不增的要求和工作实际,《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

二、主要内容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新增事项2项,删去事项5项、子项事项1调整实施机构4事项类型1项,调整后清单涉及26市级部门61项事项

(一)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2项事项。

(二)删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对客运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5事项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三)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市水务局”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承担)”。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修改为“市搬迁安置办”。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修改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