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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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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6-09-23
  • 文号
  • 隆政办发〔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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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隆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6月修订)》的通知

保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5月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26〕17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隆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5〕16号)等精神,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机构改革等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隆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进行动态调整,形成《隆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6月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4项)。新增5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水质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二)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5项)。取消3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新增1项:“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绘制”。

(三)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30项)。取消1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新增4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

对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隆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已取消的中介服务及各类技术性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可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报告编制标准,做好办事指引,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因材料格式问题拒收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审批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由审批部门自行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通过竞争方式选取机构,服务费用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全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办事群众、企业转嫁成本。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完善中介服务准则与行业标准,督促中介机构全面公示服务内容、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及收费标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监管手段,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材料、违规牟利、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破除利益关联,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实施精细化监管,约束中介机构经营行为,持续提升中介服务的质量与办事效能。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隆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6月修订)》,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单位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审批要件,严禁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设置审批所需中介材料范围,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限制条件。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公开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4项)

       2﹒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4项)

    3﹒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5项)

    4﹒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30项)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4项)
序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区级审批指导
(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中介服务及技术性服务原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备  注
1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区自然资源局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该行政许可事项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阶段无需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该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层级为省级(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
3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该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材料中无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4燃气设施安全评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该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层级调整为市级



附件2















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4项)
序号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区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行使层级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处理决定备  注
1终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规〔2025〕1号)
法定验资机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不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
〔2024〕485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矿业权人(申请人)应承诺评审备案的所有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
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编制机构(单位);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人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未注册或未填报公示信息的,不予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3〕321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新增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附图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涉路施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河道采砂许可区水务局区《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取水许可区水务局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区水务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
〔2017〕359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水务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新增项
1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水务局区《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正,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正)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申请人可按照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新增项
13水质检测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区卫生健康局区《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试行)》(云卫规〔2023〕3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申请人可自行检测并编制水质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新增项
1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申请人可自行检测并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新增项


附件3

















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5项)
序号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区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行使
层级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收费
性质
中介服务
结果要件
备  注
1举办民办学校验资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1号修正)
法定验资机构市场调节价验资报告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区
2教师资格认定身体条件检查教师资格认定区教育体育局区《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号)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体格检查证明定价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正)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7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64号修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收费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71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72号修正)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身体条件证明定价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5非营利法人登记验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26年第二次修订)法定验资机构市场调节价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6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区民政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民政部令第74号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市场调节价财务审计报告
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验资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1号修正)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规
〔2025〕1号)
法定验资机构市场调节价验资报告
8劳务派遣公司验资或者财务审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法定验资机构市场调节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9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调节价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
10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市场调节价签注了车辆技术等级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公安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收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区交通运输局区
11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3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场调节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水务局区《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正,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3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1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
2026〕1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1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
2026〕1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16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备性能检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
2026〕1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17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与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区卫生健康局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价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与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18医师执业逾期注册或重新注册培训考核医师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市场调节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9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培训考核医师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
〔
2001〕169号)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市场调节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20护士执业逾期注册培训考核护士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区《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发布,2020年修正)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9号发布,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场调节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2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市场调节价安全预评价报告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区
2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区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区
23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绘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新增项
2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市场调节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区
2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市场调节价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区


附件4















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30项)
序号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区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行使层级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
结果要件
备  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
2025〕3号)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机构项目节能报告新增项;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价或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3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
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
知》(云自然资储量〔
2024〕485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7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8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具备设计能力的单位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9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估,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0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评审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或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
知》(建科规〔
2024〕3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023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
2021〕4号)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乘用车)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核查工作,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
2021〕4号)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牵引车辆、挂车)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区交通运输局区
14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1号第二次修正)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5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4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6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4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7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技术审查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4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18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大件运输公路勘察、桥梁技术状况检查复核、承载能力验算工作、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费用由公路经营管养单位负责,申请人不承担相关验算工作及费用
19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报告新增项;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竣工质量检测,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区交通运输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报告新增项;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水务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区水务局区《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
〔2017〕359号)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3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取水许可区水务局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4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河道采砂许可区水务局区《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意见新增项;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5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
〔
2007〕66号)
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或者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0〕2号),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并出具合格证明
26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区卫生健康局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7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
2019〕297号)
具备培训能力的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书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培训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区市场监管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
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凭证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考试,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9计量标准考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区市场监管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正)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者考评组计量标准考评结果由审批部门委托考评组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30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区市场监管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结果由审批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计量鉴定机构的考核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