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保山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9号令)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 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六十三条 。 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教育局,电话号码:0875-21255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39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教育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25755。 3、信函投诉:保山市教育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3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bssjy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