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24110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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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近年来,城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全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部门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持续深化城市养犬的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形成城市养犬管理整体合力。城市养犬管理涉及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治安秩序等多项公共管理事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作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参与、部门齐抓共管的城市养犬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三、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突出问题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城市养犬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城市养犬情况开展排查,了解掌握犬只底数和免疫情况,对未登记的犬只进行登记;及时稳妥处置涉犬警情,规范涉犬警情处置流程,加强涉犬舆情监测,开展舆情引导管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法依规对犬主进行处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对出户犬类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纠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城市建成区发现被遗弃的犬类进行收容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犬类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犬类经营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储备,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持续开展好狂犬病病例监测及狂犬病人的诊疗工作。

四、依法依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文明卫生环境。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携带饲养犬出户应当采取牵引等约束措施,饲养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在城市建成区发现被遗弃的犬类应当收容处理;倡导和遵守饲养宠物,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出户遛犬链(绳)牵领,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善待宠物,

不遗弃、虐待宠物和乱扔宠物尸体。积极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维护良好的城市文明卫生环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规范养犬的浓厚氛围。各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抓手。要广泛组织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力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养犬管理中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教育养犬人对饲养犬依法依规登记、免疫,严格约束管理,文明规范饲养。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