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26031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6-03-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现役军人户籍业务办理有关规定

一、关于202181日前入伍的现役军人户籍业务办理。202181日以前入伍的现役军人,公安机关发现其未注销入伍前原籍地户口的,应当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办理户口注销,避免军人服现役期间身份证一人多证和退役后双重户口等问题。

二、关于202181日后入伍且依法不再注销户口现役军人的户籍业务办理。202181日以入伍,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保留户籍的现役军人,其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仍由入伍前户籍地(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但对于保留户籍现役军人的户口迁移、接迁亲属落户等业务,应当按照以经常居住地落户制度,严格落实社区民警实际居住情况调查。对申请户口迁移时申请迁移人未在拟迁入地实际居住,或者申请接迁亲属落户时接迁人、被接迁人其中一方未在拟接迁落户地实际居住的,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或接迁亲属落户。

三、关于202181日后入伍且依规注销户口现役军人的户籍业务办理。202181日后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公安机关发现其未注销入伍前原籍地户口的,应当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办理户口注销,避免军人服现役期间身份证一人多证和退役后双重户口等问题。

以上为暂行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待国家层面关于军人户籍管理的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