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250702-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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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山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第五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李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养老服务用地保障的建议》(第28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市民政局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情况

(一)强化养老服务用地规划保障。在编制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充分听取了民政、卫健等部门意见建议,将养老服务设施需求和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统筹考虑,保障项目用地规划符合性,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至规划期末,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低于35张,护理型床位养老机构占比不低于55%。进一步提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乡镇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在保山市中心城区布局保山养老院、保山市儿童福利院、保山市社会福利院、保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布局隆阳区敬老院、腾冲市敬老院、龙陵县敬老院、昌宁县敬老院、施甸县敬老院五处县区级养老设施。

(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截止目前,已经清查新建小区26个,已同步配建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区14个。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一是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二是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三是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截止目前,全市以划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18宗,221.619亩,其中无偿划拨15宗,203.4525亩;有偿划拨3宗,18.1665亩,划拨价款456.7811万元。四是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五是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性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一是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二是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三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二、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无偿划拨用地保障范畴,凸显“银龄关怀”的公益性,破除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对以非营利社会福利设施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划拨,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二)“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完成从基础设施搭建到初步运转筹备的一系列前期工作,打造出硬件达标的养老服务建筑或场所。”一是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山市民政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推进,截至目前,有敬老院(养老院/敬老公寓)63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8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937个,温泉康养机构1个。二是规范机构运营管理,探索“1+N”农村集中供养。采取中心敬老院统一指导、服务、运行的方式,整合乡村资源,实现养老工作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成本,提升失能照护质量。三是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筑合法性、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情况等方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市共发现34个养老服务机构567条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截至目前,已整改508条,59条正按计划逐步推进整改中,努力打造出硬件达标的养老服务建筑或场所。

(三)“吸引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结合,事业产业双轮驱动,统筹扩大养老服务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养老服务消费内生动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养老服务消费需求。”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非营利性养机构建设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按照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免收养老机构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规划、工作部署,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及时移交。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地产使用性质变更等问题,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二)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通过设立、运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全托、日托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

(三)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规划、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