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腾冲市城区路网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腾国土资发〔2018〕34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腾越镇TCTY2018-130等27宗地,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县2011年明光乡猴桥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批复,2010年度第一批,第二批,2011年度第三、四批,2012年度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2014年第二批,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腾冲县宝峰山森林度假酒店项目建设用地,腾冲县2008年度第六批城镇建设区位调整,2008年度第五批,第七批,2016年度第三批,腾冲县机场道路及拆迁安置用地,腾冲市人民政府《收回腾冲空军后勤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开发使用的通知》,《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腾越镇粮食局片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开发使用的通知》批准范围内的32.050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腾冲市城区路网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