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腾冲市东湖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腾国土资发〔2018〕33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腾越镇TCTY2018-168号等10宗国有建设用地,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县200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2〕56号)批准49.5863公顷范围内的4.887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县2008年度第五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8〕247号)批准34.3159公顷范围内的1.913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2号)批准26.0869公顷范围内的1.007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市2018年度第三批城市(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345号)批准35.2556公顷范围内的8.265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6.072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腾冲市东湖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