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18-1220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12-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隆阳区530502203219GB00067-530502203219GB00078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保国土资发〔2018〕1137号)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隆阳530502203219GB00067-78号宗地0.143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隆国土资发〔201836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上报的530502203219GB00067-78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隆阳区西邑乡,该12宗地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山市隆阳区2018年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85号)批准范围内的0.143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出让年限居住70年、商业4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宗地在主体工程建设前期需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