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安置点土地供应的请示》(施国土资发〔2019〕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集体建设用地方案,将位于施甸县何元乡莽王村莽王中心村集中安置点、何元乡大坡脚村民委员会安置点、酒房乡大麻场安置点、酒房乡垭口村委会垭口安置点、由旺镇杨家村委会由旺安置点,共3个乡5个安置点,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的批复》(云自然资规划〔2018〕11号)批准的16.346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易地扶贫搬迁用地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宗地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以外的项目建设。
三、请严格按规划要求和批准面积落实到户,切实做好三到现场等用地监管,不得超占或闲置。
四、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