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施甸县水长等2个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安置点土地供应的请示》(施国土资发〔2019〕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集体建设用地方案,将位于施甸县摆榔乡摆榔社区安置点、摆榔鸡茨安置点、水长艾家凹一期安置点、水长艾家凹二期安置点、水长永保集镇安置点,共2个乡5个安置点,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施甸县水长等2个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云自然资规划〔2018〕6号)批准的9.468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易地扶贫搬迁用地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宗地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以外的项目建设。
三、请严格按规划要求和批准面积落实到户,切实做好三到现场等用地监管,不得超占或闲置。
四、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