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I-G-345号宗地6.641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施自然资发〔2019〕5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I-G-34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施甸县太白路以东、太平中路以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0年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0〕176号)批准范围内的2.2151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301号)批准范围内的0.2819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58号)批准范围内的0.5928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555号)批准范围内的0.2301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6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7〕91号)批准范围内的3.0711公顷、《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施甸县翰墨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0.3949公顷土地使用权转为储备土地的通知》(施政发〔2018〕83号)批准范围内的0.2503公顷,共计6.641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