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探矿权管理秩序,强化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效率,经核查,下列探矿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已构成自行废止情形,现予以公告。
一、自行废止探矿权基本信息
序号 | 探矿权人 | 探矿权名称 | 勘查许可证号 | 勘查矿种 |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 未开展勘查情况说明 |
1 | 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省龙陵县岔河铅锌多金属矿地质勘探 | T53120080502010222 | 铅锌 | 2021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该探矿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探,近5年来未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且未按自然资源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
1.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及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勘查工作、未按要求提交勘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或未落实最低勘查投入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及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对上述未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依法认定为自行废止。
3.上述探矿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自行废止,原勘查许可证失效,探矿权人不再享有该探矿权相关权利,也无需履行相关勘查义务。
1.被废止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勘查项目终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合办理相关注销备案手续。
2.探矿权人如存在欠缴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废止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任何勘查活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展勘查工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4.本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相关废止事项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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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