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国佳、陈顺忠、刘冬梅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保山市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的建议》(第05040097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结合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形成如下答复意见:
一、政策查询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进行了审查,审查明确“在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不仅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
二、存在问题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政策缺乏上位规定、政策支撑,难以将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纳入地方性法规。
三、下一步工作
(一)提升物业管理法治化水平。贯彻落实《保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保山市物业管理活动,理顺管理机制,履行好部门职责,不断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好房子提供好服务;贯彻落实《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和等级审定,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强化行业自律,提升物业企业自主性和能动性。
(二)推动业主提升自主管理意识。住建部门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推动达到条件的小区成立业委会(物委会),由业委会(物委会)与物业服务企面商物业费减免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或合同,以提高物业费收缴率,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三)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严格落实前期物业招投标制度,并支持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房减免纳入前期物业招标文件中,可通过招投标或协商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空置房减免共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万涛 303822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