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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7666-1-09_E/2018-0428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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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 文号
  • 保安监发〔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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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等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保山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713

   

保山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原则。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与实际操作考试,应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公布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其它从业人员的考试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落实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主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培训,应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可。组织其他一般从业人员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可。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向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备:

  (一)培训机构独立设置,有3-5名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培训登记、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长期从事安全培训教学、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固定的师资力量,要有5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

  (四)具有安全培训全过程的档案管理;

  (五)能够满足同期培训100人以上;

  (六)采取现场培训的,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安全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设施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七)采取网络培训的,必须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要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了网络化的培训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还必须具备:培训作业类别需要的实际操作设备或仿真系统、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师资;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的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安全培训至少包含2名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关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至少能够对2个以上特种作业类别实施安全培训。

对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培训计划。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果等有关情况,并建档备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 培训报名。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培训,需要准备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背景为白色的小一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报名,或到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名,并等待培训通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二条  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与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协商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培训考试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学时培训结束后,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保山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和腾冲市安全生产考试点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通过审查合格后报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根据考试人员的类别、数量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培训机构按核准的考试时间,负责打印准考证,并组织考试人员到指定的考试点进行考试。

第十五条 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考试,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按培训大纲要求培训结束后,直接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保山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和腾冲市安全生产考试点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保山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四章  安全培训发证

第十七条 保山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负责制作通过考试且考试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八条 保山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证件制作完毕后,应认真进行清点和较对,确认无误后,报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审批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由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窗口发证。

第十九条 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通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组织培训的培训机构直接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执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合格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可以查到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情况;

  (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五)培训收费的情况;

  (六)考试通过率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的全员安全培训、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全员职工年度复训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发生事故的车间、班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情况;

  (八)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考试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