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7-X-04_H/2015-0908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1-28
  • 文号
  • 保审发〔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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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审计局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审计局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保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培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市审计局培训严格实行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市审计局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按下列流程和权限报批:

每年11月5日前,各科室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建议,报局人事科审核、汇总。

每年11月10日前,局人事科汇总形成市审计局下一年度培训计划草案,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每年11月15日前,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市审计局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将培训费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报财政局审批。

每年1月30日前,局人事科应将当年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给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需报局长进行审批。

第五条 市审计局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经费渠道及结算方式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结算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金额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00

110

50

40

300

培训所在地范围内参训人员不核住宿费。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等;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2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和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七条 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

第八条 市审计局开展各类培训应优先使用局内会议室、培训场所和设备,尽量采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并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局内现有场所不能满足培训需求的,应当在定点场所或饭店举办。培训所需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凡单位有自备的必须使用单位自备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尽量减少租赁设备。

第九条 各科室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训一报”原则报销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局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局人事科负责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局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局人事科负责汇审、报批年度培训计划,审核相关培训费开支,并对各科室培训计划进行指导。

各科室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培训计划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时报销培训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培训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行政事业科会同局人事科负责定期对市审计局培训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国家、省、市和市审计局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使用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性质资金举办培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出参加省和省以上的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保山市市级单位培训经费预算表

附件:

保山市市级单位培训经费预算表

编报单位(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名称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食宿地点

参加人数

参训人员 人(其中:隆阳城区参训人员 人),工作人员 人,共 人。

培训地点

培训批准领导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支出项目

单位申报

财政审核

备注

人数

天数

标准(元/ 天·人)

金额 (元)

人数

天数

标准(元/ 天·人)

金额 (元)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场地费和讲课费

培训

场地费

讲课费

小计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

资料费

交通费

其他

小计

合计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市财政局领导:

审核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注:1.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的,由组织培训的单位填写一式二联,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签章,一联留财政,返还编报单位一联作为培训经费支出的凭证之一存档。2.单位组织培训,经费由单位承担的,填写一份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作为报销培训经费支出的凭证之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