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加强审计项目成本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加强质量控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成果利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除审计进度管理外(适用市级),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审计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审计师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由总审计师任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任副主任,法规科、计算机信息科及办公室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 各县、区审计局应相应成立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局机关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评估,并追究市局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以及各县、区审计局主要领导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
(三)负责组织全市审计质量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
第三章 审计项目进度管理
第七条 对市局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实行进度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审计项目确定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
第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时间是指审计项目审计组进点时间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出时间。实施时间按项目和工作日计算,每人每天为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组原则上2人以上组成,审计期限界定为1-3年。
第十条 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1.资金收支规模较大、下属部门多的一级核算单位和资金收支规模大、内部核算层次多的二级核算单位(如农业、交通、水利、林业、教育、卫生、公安等),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
2.一般的一级核算单位和人员多、收支大的二级核算单位,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
3.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企业审计项目。
视其规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13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
(二)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如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具体审计时间以省厅制定为准)。
(三)国库审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参照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时间。
第十二条 财政决算审计项目。
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一)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及工业园区、综合医院、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60—180个工作日内;如财政决算和县(区)长、书记合并审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20个工作日内。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
(一)资金量在5000万元以下,涉及抽查面30%及以下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30-5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50—10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80个工作日内。
(二)资金量在5000万元至1亿元,涉及抽查面30%及以下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30—5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50—10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0—120个工作日内。
(三)资金量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涉及抽查面30%及以下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30—5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50—10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10—130个工作日内。
(四)资金量在5亿元以上,涉及抽查面30%及以下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30—5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0个工作日内;抽查面50-100%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30-15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投资审计项目。
(一)竣工决算审计。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20个工作日;1亿元-5亿元之间的150个工作日;5亿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审计时间。
(二)项目前期审计。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三)跟踪审计。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全市组织采取上审下方式的行业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在审核汇总期间增加10个工作日。
以上审计时间最终执行,按《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或调整的时间为准。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需延审或核实的审计项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 审计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实施时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审计组进点前,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规定时间,填写《保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计时间审批表》(附件3),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审计时间的,须填写《保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追加审计时间审批表》(附表4),讲明原因及理由,经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超出时间的,不再享受审计外勤津贴。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时间按审计组人数折算成审计工作日填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的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算。
第四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质量的分级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主审的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审查审计项目相关材料;
(二)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三)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市局审计项目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追究相关责任的决定。
第三十条 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五)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按第三十四条形式处理外,受处理责任人还应接受以下处理。
(一)对受到第三十四条(一)、(二)项追究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适当扣发当年目标考核奖;
(二)对受(三)、(四)项追究的,取消责任人两年评优评先资格,适当扣发当年目标考核奖;
(三)对受(五)、(六)项追究的,取消责任人两年评优评先资格,收回参加该项目所发放的“八不准”审计外勤补贴。
第三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审计项目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在7日内告知受理情况,60日内告知办理结果。
第六章 审计业务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项目重要性和查处问题严重性分为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和重要审计业务会议。
对一般性审计项目和常规性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比较轻微,收缴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涉及罚款和移送处理的审计项目召开一般审计业务会议。
对上级和全市统一组织开展的大型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项目,对被审计单位收缴、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拟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移送的项目,涉及追究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有关责任的项目等召开重要审计业务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项目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总审计师、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及复核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总审计师、审计组成员、办公室、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负责人和复核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前1天,将草拟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发送参会人员的人员进行阅读审核,以便于在会上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应做好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第四十二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由主持人提出要求;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情况、处理处罚建议及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审计组其他成员作补充;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审议,形成最终决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三条 对事实不清、情况不明、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审计事项,审计业务会议不得审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根据审计会议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草拟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按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签发。
第四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必须归入所属审计项目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及具体办理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考核
第四十七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考核责任制,每年结合优秀审计项目评审和审计执法检查进行。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类别的审计项目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审计成果的延伸提炼。
第四十九条 对审计调查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编制审计调查了解记录;
(二) 审计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全面。
第五十条 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审计项目的特点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经审计组所在科室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明确是否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考核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以及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结论正确;
(三)审计组组长是否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审计证据的考核内容。
(一) 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二)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三)审计证据是否经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对审计方法的考核内容。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是否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抽样审计、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和手段;
(二)是否运用AO系统进行辅助审计;
(三)具备编写计算机审计方法和审计案例条件的是否编写。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调查)报告的考核内容。
(一)审计(调查)报告是否要素齐全、内容完备,主次分明、表达严谨,事实清楚、分类合理,数据确凿、表述准确;
(二)是否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不处理的问题是否有充分、恰当的理由;
(六)审计评价意见是否谨慎、客观、公正;
(七)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恰当、可行、针对性强。
(八)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等。
第五十五条 对审计分析报告的考核内容。
(一)审计分析报告是否内容完备(审计基本情况、查出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等);
(二)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根源;
(三)是否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四)建议和对策是否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五)审计分析报告是否引起党委、政府等领导的重视并被批示。
第五十六条 对审计决定书的考核内容。
(一) 审计决定书是否规范、完整;
(二) 应当进审计决定的问题是否在审计决定中处理;
(三) 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是否正确等。
第五十七条 对审计程序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审计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是否有违反审计程序的行为。
(一)是否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三)是否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征求审计报告的意见并作出说明;
(四)审计组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是否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意见;
(六)审理部门是否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
(七)是否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有相关记录(或纪要);
(八)送达审计业务文书是否按规定取得送达回证;
(九)是否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是否到位;
(十)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审计结果(暂不宜公告的除外);
(十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告知并组织了听证。
第五十八条 对审计项目档案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审计项目档案是否按上级审计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十九条 审计项目提请政府裁决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审计项目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一)因政府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审计决定的;
(二)因行政复议变更或撤消原审计决定的;
(三)因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第六十条 次年3月底前对上年已审结的审计项目进行整理归档,各县、区局和各科室对每一个审计项目进行检查和自考自评,填写《审计项目质量考核评分表》,连同项目档案分别交本级考核小组。
第六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每年应确定重点审计项目,注重审计成果的运用、延伸、提炼工作,提交有学习参考和指导借鉴价值的审计分析报告、计算机审计方法、审计理论文章。
第六十二条 次年4月底前组织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各县、区审计局将考核结果及拟申报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档案报市局考核小组。
第六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结果在全市审计机关通报,对审计项目质量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选择推荐参加全市、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审;对审计项目质量不高、问题突出的项目,责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八章 审计成果利用
第六十四条 强化审计成果利用,实行审计报告分析制度和专题报告制度,注重审计成果延伸和提升。
第六十五条 对审计项目成效及审计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内容。
第六十六条 审计成果利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促进党委、人大、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或者废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促进被审计单位制定、修订或者废除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或审计要情、简报);
(四)审计结果被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或上级审计机关信息采用;
(五)审计结果被党委、人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同志批示肯定;
(六)审计结果被写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七)撰写审计分析报告,要求内容完备、分析透彻、建议和对策时效性、针对性强,告引起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并被批示;
(八)审计创新方面,包括:专家经验或AO实例被表彰,绩效审计成果显著,有效促进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