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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17-X-04_H/2017-0703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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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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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建立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近日,审计厅结合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出台了《云南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明确了州(市)县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的程序、内容、重点、方式及时限,保证厅党组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情况,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指导。

《制度》明确,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如有特殊事项的,也可以越级上报。州(市)县级审计机关应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重要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审计署、审计厅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创新做法及经验;审计工作年度总结、重要改革举措、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重大违法违纪线索以及移送处理结果反馈情况;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

二是重大情况。包括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审计署领导同志以及省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工作、开展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调研工作、开展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数、人员编制、办公地点等变动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健康状况,长期住院或死亡的情况;抽调、借用审计机关人员参与专项工作的情况。

三是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包括危及审计机关和人员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出逃、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况;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或不法伤害情况。

此外,《制度》还对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报告方式、保密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强调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为加强对重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