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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735799-9-/2019-121708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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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1-25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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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保政发〔20167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精神,牢牢把握资本市场助力脱贫攻坚政策机遇,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快我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步伐,在《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21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4号)基础上,提出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将对成功实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212号)规定的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分阶段兑付,在企业已制定出上市工作方案,与中介机构(券商)签订上市财务顾问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进入发行辅导期的,由市财政先行拨付资金1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再拨付1500万元。

将对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4号)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企业挂牌工作推进情况分阶段兑付,在企业已制定出挂牌工作方案,与中介机构(券商)签订挂牌财务顾问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进入挂牌辅导期的,由市财政先行拨付资金2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后,再拨付250万元。

上述资金属奖励资金,先行拨付部分,由财政部门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借款方式获取资金,如企业不能如期上市或挂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将收回先行拨付全部或部分资金:

(一)对因不能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而无法上市或挂牌的企业,收回先行拨付的全部资金;

(二)对虽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但因不能提交上会材料而无法上市或挂牌的企业,收回先行拨付的全部资金;

(三)对已提交上会材料但未获批上市或挂牌的企业,收回先行拨付的20%资金;

(四)对因违纪违法等原因造成无法上市或挂牌的企业,收回先行拨付的全部资金。

二、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对本地企业上市或挂牌成功后,返还企业3地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所得部分)返还企业3的地方所得的增值税(市、县两级所得部分)的1/2返还企业高管人员和工程师以上职称高级人才3的地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市、县两级所得部分)。

对从外地将公司总部迁入我市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可享受5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上市或挂牌后须10年内不得变更注册地,否则追缴税收优惠资金)

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人民政府筹集5亿元10亿元专项资金(通过基金安排),滚动使用,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前的股份制改造及辅导培育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保山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专职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