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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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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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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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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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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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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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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122045,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邮政编码:678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aoshan.gov.cn) 电子邮箱:bstj216221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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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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