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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69527-2-02_Z/2015-070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03-13
  • 文号
  • 保供〔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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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2014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有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保发〔2012〕1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动的意见》(保办发〔2012〕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全市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的所有农业产业经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项目,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扶持”的原则,重点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和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30户以上,且农民社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三)合作社经营连续两年不亏损。

(四)组织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完备,并能按时向县区供销社上报会计报表。

(五)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六)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4.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5.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七)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4.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5.土地手续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八)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应具备的条件。

1.村两委入股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是“空壳村”;

2.有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支撑,能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并达到上述(五)、(六)、(七)条的要求;

3.合作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入社社员不低于20户,带动农户不低于100户。

4.村两委通过入股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确保每年得到的收入不低于2万元。

三、扶持项目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申报审核、分类考核的办法予以扶持。合作社获得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生产、品牌培育、生产设施、产品营销以及为社员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培训。

(一)市级示范社项目。市政府每年组织评选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个,实行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村委会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补助20万元/个,用做村委会向合作社入股的股金(本项目全市每年控制在10个以内)。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本项目全市每年控制在20个以内)。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等。

3.加工设施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合作社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填报项目申报书,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报送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

2.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项目申报书随同正式申报文件,报送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3.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

4.申请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本社章程。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成员名册及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清单需明细实物股与现金股,并有成员签字和手印。

(5)召开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有社员(社员代表)签名的合作社项目申报会议决议。

(6)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

(7)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国家及省级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省、市级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由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按示范社建设标准组织材料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组织评选,并对评选出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报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合作社,还应提供村委会领办、参办或入股其他合作社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入社申请和批复、入股清单等)

(四)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合作社,还应有相关的投资证明,如:发票、投资时的领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本项指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向农民购买的建筑材料)或审计机关的证明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扶持项目,每个合作社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资金补助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