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办理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040095号提案的函》的文件已收悉,结合保山市供销合作社实际,现将回复意见如下:
一、资金扶持情况
2024年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文件,规范全省食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对相关政策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对象为:发展食用菌产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供销社;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食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推广的单位。
(一)申报范围
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省内新投资发展食用菌产业,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
“两类”基地建设。在自然环境相对稳定、自然隔离条件良好、种质资源丰富、无有害生物且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联农带农助农富农机制的野生食用菌保育(促繁)基地;在省内投资发展栽培食用菌产业的主体,建有栽培食用菌生产基地,并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联农带农助农富农机制的高原特色栽培食用菌基地。
制定实施食用菌新标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国家标准;通过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行业标准;通过省级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地方标准或通过社会团体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团体标准的相应单位。
食用菌新品种审定及推广。支持食用菌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对经选育成功且能推广的新品种,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获得品种审定证书的食用菌新品种。
食用菌“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对新申报并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且获得证书的食用菌产品;通过国内外具有有机农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且获得证书的食用菌产品;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评定且获得产品保护证书的生态原产地产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且获得登记证书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认定且获得专用标志或证书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二)扶持标准和方式
省级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统一实行“先建后补、取证后补”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
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类。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省内新投资发展食用菌产业,实际到位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建设投资要求的企业支持标准补助。
食用菌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类。一是支持食用菌标准化战略,发布实施国家标准的,每项补助30万元;发布实施行业标准的,每项补助 15万元;发布实施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每项补助5万元。采取“取证后补、一证一补”的方式,对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标准数量按标准定额补助。二是支持食用菌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对经选育成功且能推广的新品种,经国家级审定通过的,每个新品种补助 20万元;经省级审定通过的,每个新品种补助 10万元。采取“取证后补、一证一补”的方式,对审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品种数量按标准定额补助。三是支持食用菌企业开展“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对新申报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 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有机农产品采取“一证一补”的方式,认证的有机农产品(食用菌)数量按标准定额进行补助;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采取“取证奖补”的方式,对申报及持有机构证书的按支持标准定额补助。
“两类”基地建设。一是支持在自然环境相对稳定、自然隔离条件良好、种质资源丰富、无有害生物且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联农带农助农富农机制的野生食用菌保育(促繁)基地。基地采取“先建后补、一地一补”的方式,经综合评审通过认定的野生食用菌保育(促繁)一、二、三类基地,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支持在省内投资发展栽培食用菌产业,建有栽培食用菌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联农带农助农富农机制的栽培食用菌基地。基地采取“先建后补、一地一补”的方式,经综合评审通过认定的高原特色栽培食用一、二、三类基地,分别按照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供销合作社食用菌工作重点
(一)强化指导,有序推进产业发展。深入落实《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精神,坚持“政府引导,龙头带动,群众自愿,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推广“公司+合作社+基地”模式,五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积极推动区域内食用菌产业发展。
(二)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加大培育力度。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推行“专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发展食用菌产业,并通过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食用菌产业发展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形成发展合力。做大做强保山食用菌产业。
(三)实施龙头带动作用,打造地方特色品牌。重点扶持食用菌龙头企业发展,提高带动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让单打独斗的农民与龙头企业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打造保山食用菌特色品牌,逐步清理、整合现有小品牌,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
(四)抓好食用菌产业指导。对照省供销合作社引印发的《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文件要求,规范食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等政策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依托省社开展的食用菌培训班,积极安排食用菌种植户或企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不断提高食用菌合作社和种植户素质,提高食用菌产值产量,推动食用菌产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