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在地震预测预报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及《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地震监测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第二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和基层自救互救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做好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基层地震应急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体系。在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水库、大中型企业、宏观观测点等设立防震减灾联络员(或观测员)。
第七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体系建设主要为“三网一员”建设,即: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建设。
第八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人员平时主要从事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监视、收集并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收集和上报灾情,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应急抢险救灾等活动。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渠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确保“三网一员”队伍稳定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定期梳理辖区内地震宏观测报网(点)基本情况,并上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附件1)备案。教育体育、科技、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在县(市、区)地震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指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具体人员由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指派;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1支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开展辖区内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地震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协同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的指导;要积极协调县级财政支持,制定群测群防工作岗位的津贴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群测群防工作岗位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群测群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地震基本科学知识,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灾预防和应急与救援有关知识,个人及社会防震减灾基本技能常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与措施,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1.地震宏观现象的观察与观测。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宏观观测员应注意观察周围事物和现象的变化,监视和收集地下水、气体、地声、地光、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并及时向县(市、区)地震部门报告。
2.地震宏观异常的调查与核实。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宏观观测员接到宏观信息报告或发现宏观异常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县(市、区)地震部门,同时积极配合县(市、区)地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地震宏观异常的上报。对调查核实后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及时填写“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表”(附件2)按程序上报市级地震部门。对突然出现的、规模较大的、情况严重的异常,除了按规定填报外,要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市级地震部门。
(二)地震灾情速报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在当地发生地震后,要及时配合应急等部门收集报送宏观震中、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经济损失、群众心理、社会治安等动态信息(附件3),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好抗震救灾应急抢险工作。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乡镇(街道)、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等作为基层防震减灾宣传员,在县(市、区)地震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对本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周围人群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任务。
(四)地震应急
配合应急部门建立地震应急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包括辖区应急、邻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疏导、重要目标岗位应急抢险抢修、家庭应急等内容;组织建立志愿者队伍,明确组织者、人员、职责、任务,并进行培训、训练和演练;指导辖区居民掌握地震灾害防御、自救和互救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并开展适当的演练;储备必需的应急救助工具、物品等。
(五)农村民居抗震设防
宣传房屋抗震知识,包括农村民居震害的特点、抗震设防要求、房屋建造的抗震措施;推广适合本地特点的、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组织工匠学习房屋抗震知识,掌握抗震设防标准图纸,指导农村民居抗震设防。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目标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常性地开展督导检查,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原则上实行3年一聘,若中途因工作调动或聘期届满等其他因素不能继续兼任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信息须及时上报县(市、区)地震部门。
第十七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点(站点)要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工作有记录,有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统一制作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基层地震应急、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导标牌;印制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登记表、地震宏观异常核实情况登记表和灾情速报登记表。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原《关于印发保山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保震发〔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