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山市地震监测站网仪器运维管理,保障地
震监测站网长期、稳定运行,产出连续、可靠的观测数据,依据《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地震局地震监测运维保障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地震局监测站网仪器运维管理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投资建设并纳入保山市地震局日常业务的测震、地球物理站网观测仪器的运行、维护、维修、调配和停测等管理。
第三条 全市建立仪器运维保障体系,分级管理仪器。市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腾冲中心站和县(市、区)地震部门根据职责任务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仪器运维管理实行奖励与惩罚制度,鼓励创新仪器
运维技术。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站网仪器运维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腾冲中心站负责全市仪器运维技术管理、技术培训、
技术指导以及重大仪器维修,市地震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腾冲中心站负责全市仪器运维。市地震局定期不定期与腾冲中心站联合开展仪器运维工作,提高仪器运维效率。
第三章 运行维护维修
第八条 市地震局配合腾冲中心站建立统一的现代化仪器运维平台,配置运维检测工具,制定运维流程并规范相关具体操作步骤。
第九条 仪器运维实行分级响应和保障制度。一类站点为纳
入全国地震监测质量监控的仪器,二类站点为只纳入省地震局监测质量监控的仪器。
第十条 一类站点应按照中国地震局技术规范开展运行监
控、巡检、维护和标校。二类站点参照中国地震局技术规范适当放宽要求,应确保仪器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 腾冲中心站每日监控辖区内仪器运行状态,发现仪器故障应及时通过仪器管理系统报送故障及维修情况,市地震局监测科做好配合工作。
(一)一类测震站点应在1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24小时内
修复;一类地球物理站点应在8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 24 小时内修复。
(二)二类站点应在24个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72小时内
修复。
(三)不能独立完成修复的故障,应及时报省级中心维修,
必要时经省级中心同意启用备机。
第十二条 因仪器维修需要暂停观测或永久停测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
(一)暂时停测审批流程。市地震局、各县(市、区)因仪器维修需要暂停观测的,向腾冲中心站申请,同时向市地震局报备,由腾冲中心站负责向省局发起暂时停测申请。市地震局、各县(市、区)应至少提前3天提出暂时停测申请,填写观测仪器暂时停测审批表(附件 1)。预计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观测的仪器,应当申报暂时停测。
(二)仪器永久停测审批流程。市地震局、各县(市、区)需要永久停测的,报市地震局同意后,向腾冲中心站申请,由腾冲中心站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同意后,腾冲中心站填写《观测仪器永久停测审批表》(附件 2),如果有替代仪器应附上仪器对比观测报告等材料。更新升级仪器,原则上要求新旧仪器并行观测3个月以上,旧仪器停测按仪器永久停测流程办理。站点仪器变更时,应同时填写省级站网观测变更备案表(附件3)。如旧仪器因故障已停止观测、产出数据不可用或无法并行观测,新仪器运行稳定后可直接接入数据管理系统,仪器接入完成后由腾冲中心站向省级相关机构备案。
第四章 备机备件管理
第十三条 腾冲中心站应根据全市仪器种类、数量、故障率建立备机备件库,并实现信息化统一管理,市地震局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腾冲中心站每年定期向省级中心报送备机备件需求(含仪器更新升级需求)。
第十五条 备机启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属于重大仪器故障无法在规定时间修复。
(二)腾冲中心站与省级中心共同确定,并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由备机替换的故障仪器,修复后经腾冲中心站评估后纳入备机备件库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备机备件库信息。
第五章 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第十七条 腾冲中心站每年应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仪器运维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腾冲中心站的仪器运维工作应纳入业务考核。对在仪器运维工作中有突出技术创新或备机备件损耗明显少的人员给予奖励,在推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响应不及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对在仪器运维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经局党组会审议,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财政投资渠道建设的仪器运维,腾冲中心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仪器故障响应和修复时限,受特殊路况和极端
天气影响,可适当放宽时间期限,须及时向腾冲中心站和市地震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地震局和腾冲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