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269620-8-/2020-011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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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保山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5号)、《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保山市地震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正处级。

第三条 保山市地震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负责编制全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三)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对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震情跟踪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全市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震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及相关防震减灾科学基础研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地震灾后过度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震灾害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和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分析。参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规划建设工作。配合国家、省地震局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烈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广泛普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增强民众地震逃生避难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分析、跟踪研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与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和参与抗震设防要求监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验收。

第四条 保山市地震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局重大会议与公务活动;负责组织起草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重要文件;负责督促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和局党组重要部署、领导批示及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局机关事务、电子政务、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会务服务、组织人事、财务、公务用车、老干部、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工作。

(二)监测预报科。负责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对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保山地震台监测仪器和辖区强震台、地震应急短波通讯无线电台管理、运维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震情跟踪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全市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震震情速报工作;负责收集、调查、落实市内地震宏微观异常;负责地震监测、预测预报重点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做好震情会商技术系统和信息节点管理、维护工作。

(三)震害防御与法规科。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工作;协调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地震灾后过度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承担防震减灾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四)地震灾害管理科。负责编制全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和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配合国家、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烈度调查和震灾损失调查工作;参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规划建设工作。

(五)科普宣传科。负责编制全市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承担地震科普宣传作品的创作和服务;负责防震减灾各类影像资料的收集、制作、建库、利用;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和对外宣传工作,做好微信公众平台建设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与各类媒体的协调、合作。

第五条 保山市地震局事业编制20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本方案由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