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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市财政局票据科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转借、串用和非法代开、销毁、买卖财政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五)因管理不善,丢失财政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 (七)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立案有关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单位。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办理结案手续,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