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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15-3-04_A/2017-041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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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表)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财政厅

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许可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财政厅政务中心会计窗口,电话号码:(0871)63622915,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6号318室;

2.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3645099;

3.信函投诉:云南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邮政编码:650021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云南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窗口咨询与投诉: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

2.电话咨询与投诉:电话号码:(0871)63956056;

3.信函咨询与投诉:昆明市五华山省财政厅会计处(6500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云南省财政厅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窗口咨询与投诉: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

2.电话咨询与投诉:电话号码:(0871)63956056;

3.信函咨询与投诉:昆明市五华山省财政厅会计处(6500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云南省财政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审查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五条:“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第九条:“财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窗口咨询与投诉: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

2.电话咨询与投诉:电话号码:(0871)63956056;

3.信函咨询与投诉:昆明市五华山省财政厅会计处(6500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云南省财政厅

在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令第3号)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担保业务,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财政厅政务中心会计窗口,电话号码:(0871)63622915,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6号318室;

2.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3645099;

3.信函投诉:云南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邮政编码:650021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