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要求,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我省于2022年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对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调动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策执行推进,原《通知》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考虑以下原因,对原《通知》进行修订:一是回应基层诉求和落实国家最新指导意见及审计整改要求的需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区、市)将农场纳入补贴范围,省农垦局、省侨联等部门也多次反映,建议将各地农场种地人员纳入补贴范围。2024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要求省级部门统筹考虑审计等反映问题,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2025年,审计署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明确指出,需对国有农场等主体的补贴问题进行明确,确保政策公平统一。为此,有必要修订原《通知》,将国有农场企业、华侨社区等种地人员明确纳入补贴范围,以回应基层诉求,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二是细化落实省委、省政府粮食生产支持政策的需要。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在耕地地力补贴发放中向粮食种植倾斜。修订原《通知》,增设针对种植口粮的梯度补贴制度,有利于将省级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更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三是衔接我省“一卡通”管理新规定的需要。原《通知》印发后,我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3〕104号),对补贴发放的流程、数据管理和监督提出了系统性新要求。为确保政策协同,需对原《通知》中关于补贴发放的程序、公示、数据上报等环节进行细化修订,实现与现行“一卡通”管理体系的无缝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修改为“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将国有农场企业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等)纳入补贴对象,并对土地流转后的补贴对象约定作出更清晰规定。
(二)建立梯度补贴标准。将原“根据资金规模和面积确定亩均补贴标准”修改为“鼓励各地对种植口粮(稻谷)的提高补助标准,激发群众种植口粮(稻谷)积极性。各县(市、区)可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根据耕地上作物种植情况,实施口粮(稻谷)和其他作物间梯度补贴政策,种植口粮(稻谷)可在其他作物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80%比例提升补贴标准。县域内必须统一补贴标准(实行梯度补贴的,统一梯度内标准),严禁各乡镇(农场企业)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新增梯度补贴政策,允许县(市、区)对种植口粮(稻谷)、其他作物实行差异化补贴,并明确梯度差异上限。
(三)细化补贴发放程序。将发放程序细化为“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农场企业)复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农场企业)在本级和村级(农场企业分公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并明确各级公示时限。新增数据预警机制,加强对重复申报、财政供养人员申报等的校验。
(四)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因兑付不符合条件等原因退回的资金,原则上当年不再二次兑付,统一结转下年使用,并严禁擅自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分级抽查机制:省级每年抽取2个州(市)、州(市)级抽取2个县(市、区)、县(市、区)级每年抽取不低于两个乡(镇)且抽取两个乡(镇)内不低于500户或30%比例的户,核实补贴发放情况,形成常态化监督。
三、《通知》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通知》包括“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规范补贴发放”、“加强补贴监管”三部分,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全流程作出系统规范。
(一)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
1.明确补贴对象。对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对于流转耕地: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补贴归实际种植主体的,可兑付给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合同未约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兑付对象。
2.明确补贴依据。对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对国有农场企业土地:以承包租赁合同确权面积为依据。对流转耕地:以流转合同约定地块的确权面积为依据。
3.明确禁补情形。明确9类不得享受补贴的情形,重点包括:畜牧/渔业养殖场占用耕地、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地、抛荒1年以上耕地、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违规转为林地和园地的耕地、未按用途管控种植农作物、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国有农场企业耕地等。
4.明确补贴标准。以县为单位统一测算亩均标准,县域内标准一致。鼓励实施口粮(稻谷)梯度补贴,口粮(稻谷)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其他作物的80%,激发种植口粮(稻谷)积极性。
5.健全挂钩机制。建立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挂钩机制,引导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色防控、水旱轮作等,推动耕地质量提升。
6.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统筹使用,严禁各地擅自统筹平衡或挪用补贴资金。
(二)规范补贴发放
1.严格面积核定。执行“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申报、乡镇复核、县级抽核”程序,逐户核实、签字确认、分级公示,确保面积真实准确。村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2.规范资金兑付。执行“测算—公示—兑付”流程,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直达农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兑付。
3.建立数据预警机制。省级建立土地确权数据库,通过“一卡通”平台设置比对规则,对重复申报、超范围申报、财政供养人员申报、死亡人员申报等进行预警,县级及时核查处置。
4.强化情况上报。明确县级7月31日前、州(市)级8月31日前、省级9月30日前逐级上报政策执行情况。
(三)加强补贴监管
1.压实监管责任。建立“日常监管+重点抽查”机制,省、州(市)、县三级分级抽查,实现抽查常态化、制度化。
2.强化部门协同。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联动,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全过程监督。
3.严明财经纪律。财政供养人员本人不得领取补贴;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延压补贴资金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4.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和基层培训,通过公示栏、明白纸、短信微信等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