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财采管〔2019〕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华海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监督检查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相关当事人1:保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
地址:保山市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6楼
相关当事人2: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罗继承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昆明广场17楼
二、监督检查事由及查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中国上海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举报湖南英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青华海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招标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案件,已于2019年8月21日向相关各方发出了《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经审查湖南英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函》、《保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告知书(保财采管〔2019〕1号)的回复)》、《招标文件》(项目实施编号为ZC530500201900040001001)、《资格审查报告》、《招标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本机关依法调取的当天开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查明以下事实:
一、举报人中国上海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显示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信用中国网站”网络截图,且截图首页的报告查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代理机构以该公司提供查询截图未体现查询日期取消其投标资格无事实依据。
二、未按采购文件所公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1.以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为由否决其投标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要求。
2.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承诺是资格条件还是符合性审查条件,以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提交履约担保承诺为由取消其投标的资格,与法律规定不符。
三、限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多处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如前所述,该项目招标活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
本机关对违法、违规事项责任人将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处理决定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