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财采〔2020〕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华海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C53050020190004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8楼
采购代理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继承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昆明广场17楼
二、监督检查事由及查明的事实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云财行复决字〔2020〕第2号)要求,本机关对《保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保财采管〔2019〕2号)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进一步查明了以下事实:
(一)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结论与实际不符
1.未以醒目方式标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末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但《青华海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采购文件》未对相应的要求和条件作出醒目标识。
2.采购文件部分内容缺失。《采购公告》“2.10其他要求”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其他要求”中规定:“投标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在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并提供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信用报告截图。”仅规定投标人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和信用报告网页截图,未规定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之规定。
3.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论与实际不符。中国上海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PDF》提供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信用报告”“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页面截图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页面截图。其中,“信用报告”首页截图及信用报告截图已显示查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之规定对投标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证,《资格审查报告》认定“中国上海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未体现查询日期,不通过资格审查”,与投标人提供的信用信息证据不符。
(二)资格审查中未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
1.将符合性评审标准混为资格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论错误。《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列明了资格审查标准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依法纳税、财务要求、信用证明材料、无行贿犯罪记录”等项目;符合性评审标准包括“供应商名称、投标人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份数、报价唯一、采购内容、编制周期、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投标报价”等项目。由此,投标人签字盖章属于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属于资格审查事项。但《资格审查报告》以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而否决其投标资格,未遵循资格审查标准。
2.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承诺是资格条件还是符合性审查条件,投标人难以响应。《投标人须知》规定:“25.1 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要求在合同签订以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采购人将顺序推荐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履约担保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如若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承诺作否决投标处理。”但未明确将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10%提交。”但未明确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承诺函。评标办法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符合性审查标准也没有涉及提交履约担保承诺函。《资格审查报告》以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提交履约担保承诺而否决其投标资格,使用的审查标准不妥。
(三)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不符
《采购公告》规定,“2.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同时,《评标办法前附表》在“2.1.1资格审查标准”中设定,“拟派往本项目的负责人需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2.2.1综合技术实力F1平分标准”中设定,“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此评审因素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不符。
(四)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相关规定前后矛盾,且存在违反法规的问题
1.对信用信息查询对象范围的规定前后矛盾。《采购公告》“2.10其他要求”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其他要求”中规定:“投标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在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并提供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信用报告截图。”但《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为:“12.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查询资料。
2.对法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的规定同实际提供的样式不一致。《投标须知》对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为“13.3投标文件应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送交,如是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的,需按采购文件格式提供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须注明明确的起止日期,委托人经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否则视为无效委托,作否决投标处理。”但《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格式项目中并没有设置“法定代表人签字”项,投标人无法响应。同时,《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本身的法律意义即是由单位证明谁是本单位法人,让法人签名属无效自证。
3.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的规定错乱。《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2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规定:“各潜在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公告所示的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只审查公告中要求携带的资料,不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以评审委员会审查结果为准。”同《采购公告》“2.10其他要求”中作出的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矛盾,造成了规则混乱,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之规定。
4.对业绩证明材料相关要求的规定矛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项对业绩证明材料规定:“类似项目业绩指:规模、投资额、类型上与本项目相当的城市设计类专项规划项目业绩,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原件)。”但《评标办法前附表》“2.2.1综合技术实力F1平分标准”的“同类项目经验”中又规定:“2015年1月1日后,每具有一个地级市以下(县、县级市及市属区)城市设计类专业规划业绩得1分,最高4分。注: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合同原件”之规定同“合同协议原件扫描件”之规定矛盾。
5.对是否提交廉政保证金的规定不确定。《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对“符合性评审标准”设置的评审因素有“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其评审标准设置为“是否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只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提交金额、查询电话、进账凭证记录要素等事项,并没有规定“廉政保证金”事项。
三、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此项采购文件及采购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成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保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