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保山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外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内刑事案件的假释、减刑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本辖区范围内生效裁判文书并对本辖区范围内五个区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本辖区范围内五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政法经费、装备采购进行监督指导。
(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484件,审结19446件(其中:刑事案件1897件,判处罪犯2503人;民商事案件11575件,诉讼标的26亿4670万元),结案率为94.93%。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908件,执行结案3541件,执结率91.16%,执行标的5亿1099万元。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690件,审结3527件(其中:刑事案件500件,;民商事案件573件,诉讼标的9亿1723万元),结案率为95.58%。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受理执行结案151件,执行结案116件,执结率76.82%,执行标的2亿7892万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本院共设置18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治部、审管办、纪检室、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行政处、司法技术处、陪审办、司法警察支队。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141人,其中:行政编制14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8人)。
退休人员47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1)2015年度收入预算975.57万元,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1578.74万元,决算比预算增加603.17万元 (不含涉密资金)。
(2)差异原因分析。
①2014年结转指标467.48万元。
②省法院用诉讼费统筹经费安排信息化建设经费50万元。
③非税收入(诉讼费、房租、利息)安排经费139.4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市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64.7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5.18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调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法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3.96万元(不含涉密资金)。与上年对比增加111.1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诉讼费罚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项目资金的增加,用于法院维修维护,扶贫,援藏等支出,保障了审判经费用于办案,取得了好的效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78.74万元(不含涉密资金),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1017.38,主要原因分析调整工资增加经费,项目经费增加,综合考核奖发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37.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主要用于政府考核综合奖;
2.公共安全(类)支出1440.79万元(不含涉密资金),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3%。主要用于法院工资,退休人员工资,机关运行经费,法庭维修维护等;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71.0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9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1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2.88万元。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2014年度与2015年度对比情况表 |
万元 |
|||
项目 |
2014 |
2015 |
增减 |
2015比2014决算减少比例 |
三公经费 |
51.68 |
71.03 |
19.35 |
37.44% |
公务接待费 |
14.81 |
12.88 |
-1.93 |
-13.03% |
公务用车运行购置费 |
61.87 |
52.18 |
-9.69 |
-15.66% |
公款出国 |
0 |
5.97 |
5.97 |
|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9.3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团组1次,出国(境)1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5.97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5.97万元,原因是由省法院统一组织。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到美国法律培训。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6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2.18万元。运行维护费52.18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9.6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169批次,200人,接待费开支12.88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1.9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法院系统及相关单位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1.4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1.95,主要原因分析诉讼费安排一般行政运行管理经费。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水电、物业管理、聘用人员经费等。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