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属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在保山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同时负责对已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和对五个基层法院进行监督指导。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6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抓实“一个核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二是推进“五化发展”,促进法治保山建设;三是推进司法惠民体系化,努力实现群众合法权益;四是推进司法管理标准化;五是推进司法能力现代化。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41人。其中:行政编制14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8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3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
离退休人员5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50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合计2967.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967.8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了674.11,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工资正常调资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支出合计246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7.12万元,占总支出的61.53%;项目支出948.68万元,占总支出的38.74%。与上年对比增加172.06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17.1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工资调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职能及执法办案水平,用于审判、执行工作经费支出948.6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80.28万元,主要原因分析维修维护经费的减少。1、办公费49.43万元,用于审判工作中所需办公用品购置;2、印刷费60.84万元,用于卷宗及法律文书的印刷制作;3、邮电费53.1万元,用于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的邮寄;4、差旅费168.24万元,用于勘验现场、异地办案、执行工作的差旅费;5、维修维护费9.6万元,用于业务装备的维修维护工作;6、会议费7.86万元,用于全市法院会议等开展;7、培训费41.37万元,用于我院干警业务素质及办案水平能力提升;8、劳务费131.67万元,用于审判辅助工作的劳务支出;9公车运行维修费49.24万元,用于执法执勤车辆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停车等费用支出;10、业务装备购置费87.8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67.8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674.11,主要原因为市财政对我院审判工作保障力度加大及职工调资。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46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及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68.62万元,完成预算的62.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3.99万元,完成预算的3.63%;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9.24万元,完成预算的44.7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38万元,完成预算的1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压缩“三公”经费开支。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2.41万元,下降3.3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1.98万元,下降33.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94万元,下降5.6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51万元,增加19%。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原因为因公出国经费支出减少及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99万元,占5.8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9.24万元,占86.33%;公务接待费支出15.38万元,占22.4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99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1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9.2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9.24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3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5.38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0批次,接待人次415人。主要用于上下级法院及与其他单位工作交流、协调沟通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1.1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9.72,主要原因为公车补贴计入行政运行经费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接待费、公务公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交通费用(公车补贴)。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ls】
附件【部门决算7、8表.xlsx】
附件【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doc】
附件【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决算执行情况说明.doc】
附件【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xls】